(2016)皖01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徐英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徐英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74号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号。代表人:王家凤,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6210133124。被告:徐英明,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5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530916311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员 方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