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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徐英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徐英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74号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号。代表人:王家凤,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6210133124。被告:徐英明,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小徐村25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530916311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军家庭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员  方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