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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芮光友、石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光友,石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光友,女,1959年2月15日生,住彭泽县。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红玉,女,1971年5月8日生,住彭泽县。委托代理人梅芳滨,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芮光友因与被上诉人石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芮光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德海,被上诉人石红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芳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5)彭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伶俐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