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李勇、王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向花,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494号之一原告张勇,男,生于1979年,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向花,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勇,男,生于1983年,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李勇、王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诉讼。二、本案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1.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11.5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