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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西娟、雷连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西娟,雷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包西娟,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雷连光,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和县。申请执行人包西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雷连光在(2016)浙1125执19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