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大治、王爱华与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图书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治,王爱华,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图书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248号原告:李大治,男,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王爱华,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2号。法定代表人:庞新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和龙市图书馆,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何淑梅,该图书馆馆长。原告李大治、王爱华诉被告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市图书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治、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治、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大治、王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