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王某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财保9号申请人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乡长。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系该单位司法所所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因工作失误将漳岷县“7.22”地震灾后重建维修款5000元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发现后向被申请人追回未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渭源县xx乡财政所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元。申请人渭源县xx乡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