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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85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