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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官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3行初63号原告周官,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卢高义,局长。委托代理人XX翔、赵峰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周官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官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官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周官。审 判 长  邢 燕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