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天地龙发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地龙发石材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地龙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下双墩55号。法定代表人:帅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15A。负责人:丁海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向湖北天地龙发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8281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33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1228元。但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33001616635053005080中的银行存款64247.7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370-1号申请执行人:胡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杨树林**号,身份证号4201111978********。申请执行人:程桂芝,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杨树林**号,身份证号4201111950********。被执行人:武汉杨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杨林村。法定代表人:汪家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涛、程桂芝与被执行人武汉杨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杨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126177.4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何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37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涛、程桂芝与被执行人武汉杨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37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杨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拆迁补偿款元整,并将上述款项提取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账户。附:(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370-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7×××90开户行:农行民院支行行号:830151联系人:何艳联系电话:1812021****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