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梁军与莫仙君、郑仁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梁军,莫仙君,郑仁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章梁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屿头村路**号。被执行人:莫仙君,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下莫村6队***号。被执行人:郑仁朋,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号。章梁军与莫仙君、郑仁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梁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莫仙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章梁军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4元,被执行人郑仁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陈明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魏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