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城阳区香草源调味品经营部与青岛娇韵一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金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阳区香草源调味品经营部,青岛娇韵一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金霞,宫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城阳区香草源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者曹成才。委托代理人刘赞亮、孙大鹏。被告青岛娇韵一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炳芳。被告郭金霞。被告宫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城阳区香草源调味品经营部与被告青岛娇韵一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郭金霞、被告宫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阳区香草源调味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青岛娇韵一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郭金霞、被告宫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