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刑更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郑陈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更00167号罪犯郑陈莲,女性,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陈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经过复核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浙刑三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指派警官陈红专和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杨敏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郑陈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郑陈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方面,在死缓考核期内曾因四次违规累计被扣1.7分,后经教育能吸取教训,此后无其他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郑陈莲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郑陈莲提起的减刑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审核证据材料,可以确认罪犯郑陈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故意犯罪、漏罪和重大立功表现,请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罪犯郑陈莲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罪犯郑陈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没有发现漏罪;且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证人雷某、颜某等人的证言,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罪犯郑陈莲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陈莲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朝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