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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岚名表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岚名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原吉林省华魂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邢世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中岚名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华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岚名表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华魂文化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