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新立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立,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434号原告赵新立,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牛月娟,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杨泽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胜光,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立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新立的委托代理人牛月娟,被告二七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泽昌、武胜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新立诉称,因其对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以下简称二七工商分局)投诉大商超市绿城店销售的“鑫竹特价三双装棉袜”处理结果不服,于2015年9月6日以邮政快递形式向被告二七区政府函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二七工商分局重新作出处理。经查询,该邮件被告二七区政府已于2015年9月7日签收,但被告二七区政府至今既未告知延期也未就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已构成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七区政府限期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被告二七区政府辩称,被告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诉是否合法、二七工商分局对原告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现场勘验,掌握情况,以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故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至10月8日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与其所购食品一致,其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购投诉食品完成了实物查勘,并审核了相关产品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复议期限应至2015年11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二七复延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国内挂号信邮寄送达给原告。被告在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二七政(复决)字〔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二七工商分局作出的《告知书》(郑工商二七告字(2015)04012)中关于“鑫竹特价三双装棉袜”的部分。综上,原告赵新立诉被告二七区政府不作为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赵新立的诉讼请求。原告赵新立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9月6日EMS快递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其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二七区政府对该证据无异议,并认可于2015年9月7日收到了该复议申请书。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现场勘验的请示。证据2、现场勘验报告。证明赵新立不服二七工商分局作出的告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投诉涉及商品种类较多,需进行现场勘验,经批准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时间拟定为2015年9月21日至10月8日。证据3、二七复延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证明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6日。证据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寄送信封。证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赵新立邮寄了延期审理通知书。证据5、二七政(复决)字〔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二七工商分局作出的《告知书》(郑工商二七告字(2015)04012)中关于“鑫竹特价三双装棉袜”的部分。证据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寄送信封照片。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将二七政(复决)字〔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赵新立对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被告证据显示勘验时间是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如何证明在国庆期间也进行了勘验。2、复议机关延长审理期限,要经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被告出示的证据没有显示延长审理期限经过了负责人批准的手续。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赵新立提供的证据EMS快递单,被告二七区政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但无反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原告赵新立以EMS快递方式向被告二七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二七区政府责令二七工商分局对其投诉的“鑫竹特价三双装棉袜”重新作出处理。被告二七区政府于同年9月7日收到赵新立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于9月21日至10月8日进行了现场勘验。2015年11月5日,被告二七区政府以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11月17日向原告赵新立进行了邮寄送达。2015年11月23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了二七政(复决)字〔2015〕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通过挂号信向原告赵新立进行了邮寄送达,赵新立亦收到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赵新立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前,即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被告二七区政府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因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所占用时间依法不应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限之内。原告赵新立本次投诉商品除本案中的“鑫竹特价三双装棉袜”商品外,还涉及其它商品,种类较多,被告二七区政府进行延期审理,并告知了原告赵新立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二七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虽在原告赵新立起诉之后,但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赵新立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故对原告赵新立请求判令被告二七区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新立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新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连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