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钱李苗与成璐、李伟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李苗,成璐,李伟荣,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01号原告钱李苗。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璐。被告李伟荣。被告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李苗诉被告成璐、李伟荣、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李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璐、李伟荣、杭州驭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李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钱李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