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玉芹、王玉华等与金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王玉华,王绕棋,王兵,金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00976号原告王玉芹。原告王玉华。原告王绕棋。原告王兵。被告金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芹、王玉华、王绕棋、王兵庄鹏与被告金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芹、王玉华、王绕棋、王兵庄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芹、王玉华、王绕棋、王兵庄鹏撤回对被告金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3元,由原告王玉芹、王玉华、王绕棋、王兵庄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