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世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世明,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代表人:金滔,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世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镇小密溪村兴春南巷37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03172558。被申请人:陈伟,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小桥头路50弄3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050520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港商特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本金239705.40元、利息3268.45元、罚息196.56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85元及案件受理费24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世明、陈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182号801室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9××28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尚未申请分割登记,总土地证号:玉国用(2008)第041**号,土地使用者: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经济合作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成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