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张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华,张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06号原告熊玉华,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巴县。被告张远军,男,现年32岁,汉族,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华诉被告张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玉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