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民瓦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民瓦初字第647号原告:汪某某,女。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