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世凯、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公司、张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世凯,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公司,张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第650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成年,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平,女,成年,系该行员工。被告王世凯,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海彬,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凯、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公司、张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世凯、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公司、张海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姜聪燕人民陪审员 吴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