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36号原告管某甲,女,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法定监护人管某乙,男,生于1948年10月2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洪克治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