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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胥昌洪与何占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何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327号原告胥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胥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的炼油厂看守大门,每月工资1500元,截止2015年5月10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0700元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7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何某某的信息仅有其姓名和住址,本院根据该地址到阆中市公园路顾家井并未查找到被告本人,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本院在拨打过程中,机主要么拒绝接听电话,要么接听后拒绝告知其具体地址,本院已告知原告补正被告的信息,被告未提供,因此原告提供的被告不够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