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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秋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84号罪犯张秋平,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1999)芜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皖刑执字第563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2005)宿中刑执字第564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宿中刑执字第432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972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张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