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10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利燕、应春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利燕,应春富,应东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0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利燕,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应东运,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台路商初字第33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应春富与案外人徐云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人民路东侧1-4层的房屋(房权证号:30××62),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03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10时至2016年3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应春富与案外人徐云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人民路东侧1-4层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30××62;土地证号:路国用(1998)字第43**号〕。2016年3月17日,买受人祝勇胜(身份证号码)以1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应春富与案外人徐云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人民路东侧1-4层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应春富与案外人徐云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人民路东侧1-4层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30××62;土地证号:路国用(1998)字第43**号〕归买受人祝勇胜(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祝勇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于学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