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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保华与被申请人计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帛,孙淑芝,郭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38号原告宋帛,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淑芝,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郭杰,河北省滦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帛与被告孙淑芝、郭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宋帛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淑芝、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帛负担。审判长  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