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姚瑞华与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春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瑞华,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春瑞,张彦蕊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342号原告:姚瑞华。被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春瑞。被告:张彦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瑞华与被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春瑞、张彦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炜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