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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002行初37号原告:马某某,学生,住新源县。法定代理人:马学强,住新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秀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住所地:新疆新源县。负责人:牟建新,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所长,住新源县。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新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住新源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新源县公安局那拉提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新公(那)行决字[2016]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新公(那)不罚决字(2016)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林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民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