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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徐某甲、徐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55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淑云,系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告徐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马宝昌,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徐某甲、徐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双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于2014年打工认识、恋爱。2015年7、8月份原告请同村村民茹文明夫妻做介绍人。同年10月份,原、被告与双方父母及介绍人在原告家协商结婚事宜,商定2015年1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12月3日确定结婚日期。被告方索要彩礼30万。订婚时给付8万元,确定结婚日期时给付2万元。2015年1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父母将8万元彩礼通过介绍人交付给被告,12月3日在介绍人的见证下,确定结婚日期为12月28日。原告父母又将2万元通过介绍人交付给被告。其余20万元被告方要求于结婚以前给付。10万元彩礼支付后,被告徐某因琐事找茬与被告生气、吵架,继而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原告父亲为此犯了心脏病住院治疗。原告因父亲住院,20万元彩礼筹集发生困难,婚期要往后推。被告母亲诅咒原告父亲今年病,明年病,后年还要病。并说婚礼往后推,彩礼还要加10万元,让被告不要再与原告往来。被告父母的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婚事告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被告徐某辩称,我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后便与原告同居生活已超过一年,此间,我怀孕做过两次人工流产;收到的彩礼款大部分用于生活支出了,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徐某甲、徐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系被告徐某甲、徐某乙之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于2014年夏季通过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徐某因怀孕做过两次人工流产。期间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款。后因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因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诉讼中,被告徐某以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怀孕做过两次人工流产,已将收受的彩礼款大部分用于生活支出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徐某将收受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给原告;被告徐某以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怀孕做过两次人工流产,已将收受的彩礼款大部分用于生活支出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款的抗辩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某甲、徐某乙不是婚约财物款的共同接受人没有与被告徐某共同返还财物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返还给原告刘某某人民币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徐某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双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