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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潘可可与方超林、付春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可可,方超林,付春歌,赵树静,刘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潘可可,女,1982年1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方超林,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付春歌,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赵树静,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伟,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潘可可申请执行方超林、付春歌、赵树静、刘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可可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7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