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潘可可与方超林、付春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可可,方超林,付春歌,赵树静,刘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潘可可,女,1982年1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方超林,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付春歌,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赵树静,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伟,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潘可可申请执行方超林、付春歌、赵树静、刘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可可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7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