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赖嘉琦,陈祥梅与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嘉琦,陈祥梅,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1民初595号原告赖嘉琦,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码×××0426。原告陈祥梅,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624。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泳生、洪俊龙,分别、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林军,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嘉琦、原告陈祥梅诉被告广洲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的首期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嘉琦、原告陈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926.19元,由原告赖嘉琦、原告陈祥梅负担。审判员 郭茵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艾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