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熊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178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熊某某,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熊某以其名下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熊某名下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二、冻结或查封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雯审 判 员 五小卉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