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跃源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源,翁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跃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丽雪,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跃源与被执行人翁丽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翁丽雪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22号地下一层第805车位已经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因本案涉及抵押权,首封法院同意将该房产移交本院主持拍卖。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