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施秀听与郑忠晓、林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听,郑忠晓,林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517号原告:施秀听。被告:郑忠晓。被告:林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听诉被告郑忠晓、林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秀听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