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4-3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经营者:陈燕华,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谭家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广林,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仙桃,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杨庆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青、人民陪审员王静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