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卫茂华与段辛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茂华,段辛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1568号原告卫茂华,农民。被告段辛庆,农民。原告卫茂华诉被告段辛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茂华、被告段辛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茂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段辛庆支付劳务报酬4712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段辛庆拖欠原告卫茂华劳务报酬4712元未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辛庆支付原告卫茂华劳务报酬计人民币47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辛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