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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海鸥与林培杭、陈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鸥,林培杭,陈焱,林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鸥,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林培杭,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焱,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林秋鸿,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海鸥与被执行人林培杭、陈焱、林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有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焱所有的新亚大厦701(20103174)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林秋鸿合和百富城9-1-301房产一处。执行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陈焱所有的新亚大厦701(20103174)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林秋鸿所有的合和百富城9-1-301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处置,要求扣留被执行人陈焱、林秋鸿在财政局的工资收入,该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6476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647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