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维成与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4行初12号起诉人赵维成,男,生于1948年5月2日,四川省苍溪县人。2016年4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维成的起诉状,诉称苍溪县红军渡建筑公司在修建商住楼时,毁掉了起诉人赵维成水厂进出水道,被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派人协商答复赔偿,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后苍溪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谁损坏谁赔偿。起诉人赵维成便认为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应是赔偿主体,而不是苍溪县红军渡建筑公司,要求被告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进出水道及深水井二口,价值共计3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赵维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维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凌敏审判员 李霞审判员 杨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