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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陆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汉族,佛山市××城区××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陆某为了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给其超生的女儿办理入户手续,向原佛山市福利院副院长陈某乙(另案处理)转账支付人民币63450元,要其帮忙办理假收养手续以便入户。随后,陈某送给时任佛山市南海区福利中心客户服务部部长汤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000元,并为陆某之女成功办理了假收养手续。据此,被告人陆某为其女顺利入户,但事后向陈某乙索回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8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陆某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2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陆某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汤某、崔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清单,陈某乙干部履历表、佛山市民政局聘任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人民币6345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在被追诉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单位交待行贿行为,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较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是自首,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