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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小娟,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方全有。委托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鲁某。委托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石家庄市建通街13号的现代城5-1-1101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15年12月16日被告将上述房产卖给第三人鲁某,售价50万。2、原告称,依据离婚协议,被告应当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现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3、被告称,诉争房产没有房产证,产权不明,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产所有权的约定无效,原告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所以被告才将房屋变卖偿还银行贷款。4、第三人称,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了50万元房款及25000元中介费,第三人也已经在开发商处将合同更名,所以诉争房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也未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权属尚未明确,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