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祖庆与何国军、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祖庆,何国军,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赵祖庆,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鹿亭乡高山村外大山新赵家**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5********。被执行人:何国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西华老吴家**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1********。被执行人: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赵祖庆与被执行人何国军、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国军支付赔款57132.2元;被执行人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赔款134349.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国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何国军于2016年4月8日前支付30132.2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9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9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9000元,合计571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