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福成诉杨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杨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47号原告王福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杨文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王福成诉被告杨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成诉称,2013年6月18日,原告给被告垫付车贷款214942.6元,被告向原告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70000元,下欠144942.6元被告拖欠至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4942.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借款股权担保书一支,及打款凭证一份。被告杨文文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股权担保书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14942.6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2013年6月20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汇款215195元。借款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现仍下欠144942.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请求的事项均予以认可。原告提出被告给付借款14494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福成借款144942.6元。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由被告杨文文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