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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程萍与被申请人殷德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萍,殷德明,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萍,女,1978年1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殷德明,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彪,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程萍与被申请人殷德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萍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被申请人殷德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殷德明、王彪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程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程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萍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小虎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