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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广卿申请何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卿,何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郭广卿,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何晓波,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郭广卿与被执行人何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广卿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晓波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何晓波尚欠申请人郭广卿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5386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