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汤某某,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吴金鑫,上海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金鑫、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5月24日生育女儿朱某乙后,因琐事与被告母亲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未出月子就回扬州的娘家了,之后矛盾一直未缓解。因被告拒绝让原告回家,通过110报警协调也无济于事。2014年8月起,原告只能在外租房哺乳女儿。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阿里巴巴股票750股、房屋装修费10万元;四、要求分割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婚后还贷部分计9万元及婚后增值部分计5万元;五、要求被告补付女儿抚养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13个月合计52000元;六、要求被告补偿租房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13个月合计52000元。被告朱某甲辩称,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原告和被告母亲先前关系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母亲过来是为了帮着照顾孩子,但是因为原告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多次辱骂被告母亲,甚至还打被告母亲,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及其家人上门吵闹,并将被告及其父母打伤。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一、原、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恋爱,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4日生育一女朱某乙。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4年8月起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4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二、2011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28日止,被告朱某甲在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策划专员一职。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在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三、2012年1月14日被告朱某甲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合同价为170万元,装修补偿费为38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87万元。截至2016年1月20日该房剩余贷款共计74.8万元。2015年12月经评估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含室内固定装修现值11万元)为270.4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房地产买卖相关证明、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股权激励激化通知书、退工单、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公积金还款明细、商业贷款还款明细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名下的阿里巴巴股票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折价款5万元。2。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有争议:1、原告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小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被告认为,离婚后如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如孩子由原告抚养,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孩子抚养费。2、被告称2014年12月底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20000元。原告确认收到过20000元,但认为不是孩子的抚养费,而是2015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时,按协议支付的补偿款,且原、被告之间经济往来较多,原告也给过被告钱。3、原告提出,婚后共计还贷63万余元,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因为还贷,原告向弟媳借了7万元,于2014年1月24日汇至原告账户,原告取现后交给被告,故原告认为婚后还贷部分中有7万元是原告娘家的出资。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是原告弟媳归还的借款。4、被告提出,婚后还贷55万余元,被告父亲共计转账给被告44万元,是借给我们的,并非赠与,其中2014年3月12日提前还贷的33万元是被告父亲出资替被告归还的,该笔还款应属于被告个人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应在婚后还贷金额中扣除。被告提供了银行卡存款凭条。原告表示,认可29.9万元是被告父亲出资还贷,但认为该款是被告父亲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4年8月起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无不当,予以准许。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考虑到孩子未满2周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至于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所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2014年12月夫妻分居期间,被告曾支付过2万元给原告,且独自承担了房屋还贷义务,应认为被告尽了一定的家庭义务,现被告主张该款不是孩子的抚养费,而是协议离婚的补偿款,因双方并未离婚,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补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分居期间租房费用,亦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对部分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取得一致意见,无不当,应予准许。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后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应由被告偿还,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装修了该房且原告参与了共同还贷,被告应酌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原告认可婚后还贷中有29.9万元是被告父亲支付,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处理补偿款时予以考虑。原告所称共同还贷中的7万元是原告娘家支付,因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款系用于还贷,故难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借款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朱某乙随原告汤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朱某甲于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朱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朱某乙18周岁止;三、离婚后,在被告朱某甲名下的阿里巴巴股票归被告朱某甲所有,被告朱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某某股票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四、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包括装修残值)归被告朱某甲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朱某甲负责归还;五、被告朱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汤某某共同还贷及房屋装修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六、对原告汤某某要求被告补付抚养费及补偿租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评估费人民币8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迈科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