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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定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秦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云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定彬。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定彬给付货款282861.6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定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货款282861.6元。被执行人秦定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2861.6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