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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31郑建刚与王立春、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刚,王立春,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31号申请人郑建刚,男,29岁,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王立春,男,35岁,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王海军,男,53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郑建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春、王海军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春绵羊80只,羊槽子四个。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军羊58只(大羊36只,小羊羔12只),三轮车一辆。三、冻结王立春、王海军在巴林左旗信用合作联社花加拉嘎信用社一卡通,累计冻结金额满95,000.00元为止。四、查封郑建刚的担保财产记在刘金祥名下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