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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凤利申请栾晶等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利,栾晶,康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姜凤利,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栾晶,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康玉胜,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姜凤利申请栾晶、康玉胜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是立案财产保全,委托执行查询二被执行人财产,承办人已查询完毕,给付立案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