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凤利申请栾晶等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利,栾晶,康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姜凤利,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栾晶,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康玉胜,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姜凤利申请栾晶、康玉胜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是立案财产保全,委托执行查询二被执行人财产,承办人已查询完毕,给付立案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