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北郝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北郝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关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858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北郝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被告关荣,男性,年龄66。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北郝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