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14号民事判决。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周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刘 希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