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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14号民事判决。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周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刘 希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