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丽与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赵丽,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杜少华。委托代理人聂永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张 茜人民陪审员 杨利民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盼 搜索“”